高福生
媒体近日报道,广西、广东、山东等地方政府在市政和基础设施建设中拖欠施工方债务,造成部分施工方陷入困境,这些“政府债主”多为民营工程企业,因多次讨债未果,不得不借高利贷支付农民工工资和债务利息,有的不堪重负濒临破产,有的甚至自杀轻生。(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种约定俗成的“契约”,既是对个人诚信的基本要求,也是对政府公信力的检阅。于地方政府而言,举债上马一些政绩和民生工程,只要经过论证、切合当地实际,并非全是坏事。但必须言而有信,按时依约还钱。
良好的政府诚信是推动和发展社会诚信体系的有力保证。整个社会诚信体系都是由政府诚信来引导、推动和发展。在整个社会诚信链条中,政府诚信处于领头地位。政府不仅是社会诚信的监督和管理者,也是社会诚信的执行者,政府诚信对整个社会信用具有无可替代的示范、激励作用。
政府工作中缺乏诚信的行为是对公民诚信理念的重大打击,对社会诚信体系产生严重破坏,严重扰乱社会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导致社会信用失范。想当初,企业之所以在政府主导的基础设施项目中带资进场,看中的正是政府的信用。当这种信用异化成了一种将“历史债务”击鼓传花,视法院判决于“废纸一张”的“游戏”,那政府的尊严和权威何在?
“官赖”频现,害莫大焉。它既严重透支政府的公信力,与构建和谐社会、诚信社会的要求格格不入,又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对其他欠债者起着反面引导作用,加剧了中小企业生存困境,严重影响外来投资者对当地的信心,贻害地方长远发展。
国务院日前发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了四大领域34项重要任务,其中政务诚信居四大任务之首。在这种“大气候”下,各级地方政府理应带头践行诚信、作出表率。
遏止“官赖”现象蔓延,既要依照政务诚信体系建设要求,为政府量身打造“不愿失信、不能失信、不敢失信”的考核制度,更要破解“法律白条”这道难题,用刚性的法律手段,对“官赖”形成足够的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