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消法》新规“七日无理由退货”执行难问题一直在社会发酵,消费者据法要求退货,电商找出万千理由不退,形成僵持。消费者意图十分明确,就是该将法律制度一贯到底,但商家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
其实,“七日无理由退货”虽是“舶来”新政,但是,在中国商业伦理中却是了不起的事情,其出处在中国传统商规中的确找不到,中国商人多认为任何事情都要讲求个理,无理由是断断不能退货的。于是,各种规避便暴露了出来,护法与违法矛盾冲突甚至有越演越烈之势:
其一,买到假货也不给退。有位消费者反映某电商网站承诺“假一赔十”,便买了一双品牌运动鞋,等货到时发现不对路,细看又找出几处开胶的地方,专卖商店鉴定为假货。此消费者立即提出退货要求,但电商平台却玩起踢皮球把戏,让消费者找他找他再找他,最终没能找到负责任的人。几十元的东西不值得费时费力折腾,只得作罢。
其二,“完好标准”无人能达标。新《消法》规定,消费者退货涉及的“商品完好”是指商品本身完好,但是,有的商家自设标准,让消费者一看条文就感觉到退货的希望完了,例如“退货须未拆封”、“出厂密封包装退回时不得发生破损、凹陷”等等规定。
其三,“例外商品”嘴大说了算。商家利用自身强势地位,便经销什么商品就把其定性为不能退货的“例外商品”,于是“例外商品”特别地多了起来,如母婴用品类、洗护用品类、保健品、食品、手表、珠宝首饰等等。
“无理由退货”在国内属于稀罕之物,却流行于欧美国家,而且比我们的规定来得严厉,退货期限为14日甚至更长时间,邮费也由电商完全承担。在某些国内商家看来岂不是不懂讲理的“傻帽”?而笔者认为实在是部分国人对于理的理解有偏,世界上的商家应该信奉一个道理:退货就是不满意,不满意的道理无需逐一讲给你。顾客本是衣食父母,买到满意的东西谁愿去退?
不屑于外来说教罢了,诚信经商却是国粹。近30多年来我们目睹了国内商业的巨变:新兴商业区不断代替旧商业区,变动的营销模式刷新旧模式,热销商品由这一批转向另一批……而唯独不变的是:只有诚信经商,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当然,电商们如果抱着赚一把就走人的心态也就罢了,如果想要维护生意持久,就应该把诚信做到位,自觉接受并落实好《消法》新规定。(经济日报冯是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