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获悉,贵州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决定联合加强矿山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建立健全工作联动机制。实行民爆物品购买使用告知反馈机制,矿山企业根据井下作业施工合法需求,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提交材料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并填写使用申请表,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向属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同时报送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掌握,县级公安机关每月定期将辖区各矿山民爆物品购买量和使用量向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反馈。
实行强化关停矿山信息推送。矿山企业因自身原因或被有关机关依法责任全面停工(停产)或关闭的,属地县级矿山监管部门应在明确企业停工(停产)或关闭当日内,函告属地县级公安机关全面停止该企业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按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意见封存或收缴矿山企业存量民爆物品。对于复工(复产)的井下施工矿山企业,属地县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企业复工(复产)当日内函告同级公安机关恢复该企业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
建立联合惩戒机制。要求公安、应急、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强化协作配合,建立定期会商、信息互通、数据融合研判、工作衔接和隐患排查整改联动机制,联动高效发现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行刑衔接制度,构建线索移送、信息共享、成果运用工作机制,对矿山民爆物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有力震慑,确保民爆物品全环节、全流程无缝隙闭环式安全监管。
此外,贵州要求严格落实民爆物品治安防范系列措施。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矿山企业有民用爆炸物品使用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要按照安全生产行刑衔接规定及时移送属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发现隐患的及时纠正,涉嫌违法的依法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