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规范化建设,7月25日盐城市人民政府印发《盐城市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关于推行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代替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在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和信用承诺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实施意见》围绕“构建高效政务信用管理体系、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构建广泛有效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等方面提出24条措施,明确要建立健全政府守信践诺、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政府采购、招投标等领域诚信建设,重点治理政务失信行为,不断提升政府诚信行政水平和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
《实施方案》明确要全面推广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代替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现相关信息“一个平台共享”,经营主体申请“一站式完成”,有无违法情况“一个报告证明”,切实减轻经营主体开具证明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好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办法》对在行政管理中应用信用报告和信用承诺工作进行了规范,坚持将信用评价报告更多地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要求全面做好信用承诺和信用评价报告应用,让信用承诺成为减少证明材料、简化审批程序的新路径,真正发挥惠民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