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财政局 | |
项目名称 | 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第三十一条 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 (三)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