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财政局 | |
项目名称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规章】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第36号令) 第五十三条 主管部门在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