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公安局 | |
项目名称 | 对(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行为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第二款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