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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财政局
项目名称 对外资企业未在企业所在地设置会计帐簿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十四条 外资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进行独立核算,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外资企业拒绝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第301号令) 第六十一条 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所在地设置会计账簿,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违反前款规定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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