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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财政局
项目名称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直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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