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财政局 | |
项目名称 | 对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 第四十条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