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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项目名称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招标的核准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审改办关于印发<地方行政许可事项通用参考目录>的通知》(审改办函﹝2015﹞52号) 第17项 “审批部门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省市县”
行政相对人类别 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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