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
项目名称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违法组织评标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五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评标标准未量化或者使用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而影响评标结果的; (二)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以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三)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影响评标结果的; (四)将标底作为评标唯一依据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