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
项目名称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