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
项目名称 | 对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拒不改正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设置的节能监察机构具体负责节能监督检查的日常工作。被监督检查单位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监督检查单位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规章】《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 第二十三条 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 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由有处罚权的节能监察机构或委托开展节能监察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阻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移交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