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
项目名称 | 对被监察、监测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规章】《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 第二十四条 被监察单位在整改期限届满后,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由节能监察机构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记录。被监察单位仍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用能行为的,由节能监察机构将有关线索转交有处罚权的机关进行处理。 【规章】《江苏省节能监测办法》 第十九条被监测单位经监测不合格,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由节能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