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
项目名称 |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规章】《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 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执行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的情况;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