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
项目名称 |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规章】《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 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