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
项目名称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规章】《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 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六)执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等有关制度的情况;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节能监测办法》 第十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建立能源管理制度、设立能源管理专职人员,以及重点耗能设备操作人员未接受节能教育、培训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