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
项目名称 | 对工业企业用能不符合强制性能效标准,能源统计和能源计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能源数据弄虚作假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3号) 第三十九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据职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用相关设备、警告、罚款等,并向社会公开:(一)用能不符合强制性能耗限额和能效标准的;(二)能源统计和能源计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三)能源数据弄虚作假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