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财政局 | |
项目名称 | 对违反江苏省财政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 《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2006年江苏省人民政府第32号令)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阻碍、拒绝接受财政监督的; (二) 拒绝、拖延提供财政监督有关资料的; (三) 转移、隐匿、毁弃有关资料或者实物的; (四) 伪造、篡改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五) 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财政监督处理决定的。 前款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由处分决定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