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公安局 | |
项目名称 |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