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公安局 | |
项目名称 | 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设定依据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企业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