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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 枪支、弹药运输许可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第三十一条:运输枪支必须依照规定使用安全可靠的封闭式运输设备,由专人押运;途中停留住宿的,必须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第四十八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行政相对人类别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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