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公安局 | |
项目名称 | 焰火燃放许可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2010]592号) 申请举办ⅱ级以上(含ⅱ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暂由举办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批;申请举办ⅲ级以下(含ⅲ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暂由举办地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批。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